(神)应急罚〔2024〕012号
被处罚单位: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地址:神农架林区宋洛乡莲花村 邮政编码:4424000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5日,湖北省应急厅矿山处对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寨湾磷矿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行为:1、寨湾磷矿矿山为中等水文地质条件,Q1-770北巷道工作面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钻探验证;2、基建图纸更新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未按照要求更新基建图纸;3、Q1-770北巷道工作面班组配备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时间为2022年9月,未按规定在一年内进行检定或校准(视为未配带);4.780北7采场3号矿柱的尺寸为3.7m*4.2m,小于设计尺寸4m*4m;5.770巷道顶板不稳固,锚网后未喷浆;6.寨湾磷矿安全生产设施设计核准的产量为80万吨,2024年寨湾磷矿制定的采掘技术计划为100万吨,超过设计生产能力的20%,截止10月15日,实际生产86.7万吨,已超过全年的生产任务。分别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1项第9条第3款、第4项第1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1项第21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第1项第16条第1款、第1项第19条、第1项第30条的规定,以上行为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肆万元(¥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2024年12月3日